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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假宣传、质量安全……成都发布“春雷行动2023”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09 08:14:14 |   作者: 头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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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涉及虚假宣传、质量安全……成都发布“春雷行动2023”十大典型案例

  “春雷行动2023”期间,成都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水平发展”为行动主题,重拳出击,严查快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努力构筑市民安心消费的“防火墙”。4月19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春雷行动2023”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当事人购进标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连身服5015套,总价值255765元。根据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川药监办[2022]40号文及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方面的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资料,但对货源发货地、检验报告批号、材料上的公章等没有认真查验,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不真实,未能有效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且因为拆迁原因,未完成仓库地址变更。

  当事人将仓库搬迁未备案、购进“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时没有完整查验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出入库管理和严格执行销售记录,15日以内完成仓库变更备案,并处罚1429275元。

  执法人员依法对青白江区新隆街134号的冻库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鲜冻牛副,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购进食用农产品鲜冻牛副存放在租赁的冻库内,并与工人一起将标注有虚假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签张贴到包装袋上,共张贴1196袋、总货值34万余元,至案发时上述食用农产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标注虚假生产者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396345元。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的16台装载机未标环保信息标签,涉嫌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随即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16台装载机铭牌与发动机铭牌上均未标注型式核准号,没有环保标签,不能提供大气污染排放合格证明。涉案产品总价格为462000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来得到的。检测技术公司对以上16台装载机进行“排气烟度”检测,结果均为:不达标。经限期整改后,2023年1月4日,当事人向执法部门提供了装载机整改视频、16台装载机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销售排气烟度不达标的装载机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罚款508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邛崃市某酒厂内有数名工人正在生产(灌装、贴标)75%消毒酒精,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现场查封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吕某为谋私利,组织人员在该酒厂内无照无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消毒酒精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综上,成都市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10391.8元。

  当事人维保人员在维保时发现底坑积水导致电梯安全保护设施失效无法运行后,未及时向使用单位反馈,并在使用单位要求下为恢复运行将电梯底坑停止装置电气开关短接,直至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执法人员根据平台提示的线索对当事人的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定期检验的30台起重设备仍然在使用,现场无法出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起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30000元。

  案例七:武侯区某川菜馆侵犯2021年第31届世界大会口号“”特殊标志相关权利案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外卖平台的网页宣传中设置含有“爱成都,迎大运,大运川菜”字样的海报,当事人无法提供对2021年第31届世界大会口号“”特殊标志的合法使用资料,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擅自使用2021年第31届世界大会口号“”特殊标志相同文字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举报当事人涉嫌侵犯其第130846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标识虽然是自己申请并获准通过的注册商标,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仅限于第42类中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不包括质量检测。当事人在质量检测报告封面、质量检测合同封面及微信公众号首页的明显位置使用了“”标识,在其经营场所前台后侧正对大门墙壁上设置“”标识。当事人使用的“”和“”标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比,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自注册以来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国内多地经营场所长期宣传使用,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权利人曾在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对其使用于“质量检测;质量评估”等服务上的13084672号“U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综上,当事人在明知权利人第13084672号注册商标及核定范围包含“质量检测”的前提下,仍选择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和“”作为商标在相关质量检测服务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当事人上述使用“”和“”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第13084672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410000元。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中多处突出使用“纵横航旅”“成都纵横航旅”“纵横航旅出行”等标识,与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知名APP “航旅纵横”名称高度近似,因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航旅纵横”APP是目前国内知名的民航信息服务产品,已取得一系列“航旅纵横”注册商标,累计下载安装8.1亿次,微信公众号粉丝量达百万级,平均阅读量上万次,在民航出行领域存在广泛影响力。当事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对中国航信的知名度及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商标“航旅纵横”应当知悉,但仍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将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作为其微信公众号名称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接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以及在平台宣传shopee(虾皮)跨境电商平台培训和辅助开店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宣传的简介、数据、证书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平台上制作发布机构简介、教育成就、荣誉、“shopee(虾皮)”跨境电商平台辅助开店课程等相关信息,其中所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其陈述是为更好地宣传服务项目杜撰了上述简介、数据等信息。

  当事人宣传“是业内最具权威的一站式互联网职业跨境电商教育服务平台”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宣传“零基础小白的福音,包教包会”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宣传“与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长江职业技术学院等众多高校达成战略合作”“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诚信无投诉企业、全国教育行业十佳诚信品牌”等的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宣传“截至2021年已经成功帮助超20000学员通过跨境收入月破万;到目前已与500个品牌达成战略合作,为超过40万名学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中培训shopee(虾皮)学员180W人次”等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违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760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